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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2-17  

 

(2023年4月17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第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为规范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积极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研究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学科、专业的划分及服务领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应遵守研究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在研究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研究会宗旨相违背及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不得兴办经济实体或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进行投资、筹资、集资和抵押担保等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参与和支持研究会工作,贯彻研究会各项工作部署,执行研究会决议;配合研究会发展新会员,维护老会员;配合研究会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工作;编辑发行本专业领域的有关刊物;配合研究会为各级单位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其他活动和事宜。

第五条  研究会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依托单位;

(三)有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依托单位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须具有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含)以上会员资格,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筹建期半年,如一年内不成立者,终止其筹建资格,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设立须具备30个以上会员条件(含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设立理由、办公地点、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二)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情况及支持条件(包括初期经费支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候选人(会长/ 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分支机构推荐选举产生,实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报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研究会正式聘任。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五年。

分支机构一般只设置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时,需向研究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五年。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研究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一届正、副负责人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逾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研究会主要负责分支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分支机构接受研究会领导,依托单位给予业务指导。依托单位应对分支机构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须报经研究会批准方可实施。

(一)任何形式的对外合作;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举办全国性的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四)评选、评比、认定与表彰活动;

(五)研究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须报经研究会备案。

(一)分支机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学术研究成果;

(四)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讯息及相关材料(活动通知、总结、参会代表签到表、会议材料等);

(五)研究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会秘书处根据2023年2月15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第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对分支机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施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停止活动、调整、注销等。

检查考核时间为下一年第一季度,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三年不合格,注销分支机构。检查考核时,依据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性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解聘,并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会秘书处评议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工作直至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未参加研究会年度年检的;

(二)自取得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超出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未按研究会相关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展对外活动的;

(六)未经研究会授权擅自制作证书、牌匾、奖状等,向会员单位摊派乱收费的行为;

(七)对研究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活动中损害研究会名誉和整体利益,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违反民政部、国家民委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

(十)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财务规定,违规收取费用,截留属于研究会费用的行为;

(十二)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整改、注销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合并、改组、解散、名称变更以及解聘主要负责人时,须将原证照交回研究会秘书处,由研究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保管或报有关部门注销。拒绝配合且不交回有关手续证照印章的,根据有关规定诉诸法律程序。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研究会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需纳入研究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在研究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会费标准代表研究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统称研究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应缴入研究会法定帐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由研究会按照民政部管理规定统一开具会费票据。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会费,只用于分支机构的宣传、组织活动、会议、日常办公、会员服务等所必须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刻制保存管理,分支机构在使用印章时,需填写《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申请表》,报研究会主管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作为研究会组成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对外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分支机构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申请等日常业务活动;
  (二)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三)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四)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五)印章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研究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在本办法下发前,因历史原因已经交由分支机构保管使用的印章,须执行民政部民社管函〔2021〕81号文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回印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会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印章统一管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宣传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派专人及时完成本分支机构重大新闻事件及本专业领域出现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的讯息采集(图文、视频等),报研究会秘书处审核后,在各分支机构媒体平台和研究会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对涉及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敏感问题,需经充分调查研究和集体会商通过审查后,方可进行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指派专人,配合研究会做好对本分支会员的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更新、会员咨询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