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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2023年1月7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提高标准编制水平,保证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NAIC)团体标准代号为NAIC。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研究会标准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编制方法,批准立项、组织编制并发布,在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服务于工程建设行业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涉及城镇化建设、传统建筑和古村镇及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开发及利用、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民族宗教建筑、文博考古等领域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研究会标准,包括: 

(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三)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五)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六)术语与符号; 

(七)信息技术、管理技术。

第五条 研究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主编单位)宜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研究会标准应遵循公正公开、诚信自律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七条 研究会标准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著作权归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权归主要起草单位(主编单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八条 研究会标准组织体系由研究会秘书处、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等构成,标委会下设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研究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批立项、制修订、监督管理和批准发布等工作,标委会负责提出研究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研究会标准的编制计划,根据标准编制的不同阶段和专业组建专家组,并组织进行相关技术审查活动。标准办负责团体标准编制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团体标准申报单位成立编制组,由主要起草单位(主编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参编单位)组成,主编单位不宜超过3家,参编单位一般不超过30家。

第三章 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制定研究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十二条 列入研究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研究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制定研究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修订、局部修订研究会标准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编制和管理,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填报《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标准办;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标准项目,可直接报本研究会进行协调。研究会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研究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二)研究会秘书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予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予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有影响的不予立项。 

(三)具备立项条件并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www.naioc.org.cn)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研究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正式计划项目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分两批印发到标准的主编单位。 

第十五条 现行研究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研究会标准需经研究会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列入研究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标准主编单位组织实施。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研究会标委会,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研究会对标准计划项目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对于立项后6个月内未召开标准启动会且未说明原因的项目,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应按编制计划完成,超过编制计划时间12个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 

第四章 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会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研究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可参照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并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标准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的原则。 

第十九条 研究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提案立项、准备、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五个阶段。 

第二十条 经提案立项并列入研究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即可进入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相关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研究会标准的章节,不得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35人。 

(二)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

(三)主编单位应负责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报研究会,并由研究会正式印发会议通知。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应由主编单位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正式成立编制组;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总结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由主编单位正式印发到所有参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应根据拟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二)征求意见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本研究会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个月,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不宜少于15份。

(三)主编单位可根据实际编写情况,在征求意见阶段组织编制组召开多次编制会议。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及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程序: 

(一)主编单位应根据《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及处理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研究会标委会同意后,准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及处理意见汇总表》以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三)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专家人数为单数)。专家名单由主编单位和标委会协商后提出,并经研究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会议应推举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中,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提出倾向性意见。编制组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审查组专家。

(四)送审稿的审查宜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修订的标准视情况可采取函审方式),并由研究会标准办人员主持。审查会会议通知由研究会秘书处印发,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1周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发至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单位和相关人员。 

(五)审查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审查结论表》(附件4)。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应经审查组组长签字后,由主编单位报送研究会。 

(六)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 

(七)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研究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补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两份一并报至研究会标准办。

(二)报批文件应包括:《标准报批稿》、报批报告(附件5)、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附件6)、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五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标准报批后,由研究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 

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NAIC)、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一)对于全面修订的研究会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研究会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年版)字样。” 

(二)新发布的研究会标准,由本研究会及时在本会网站(www.naioc.org.cn)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标准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标准由本研究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标准的出版权和著作权归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研究会标准办主持、主编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主编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并报研究会确认。  

第八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负责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的,依照《国家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办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研究会的授权负责研究会标准的解释; 

(二)对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研究会鼓励编委会开展标准宣贯及标准衍生服务,并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支持,标准宣贯及标准衍生服务应向研究会标准办进行报备后开展; 

(四)调查了解研究会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负责开展有关研究会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组织研究会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工作。

(七)制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会将推荐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如在实施中发现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本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

第九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标准的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 

(二)参与单位的补助经费;

(三)编制单位自筹。 

研究会原则上对团体标准项目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必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力和运行成本等支出。经费标准在标准立项之前与主编单位讨论确定,编制经费不足部分由主编单位补足。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主编单位起草人员应参加并主持各次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编委不得缺席,编委本人二次不参加编制会议,应调换编委人选或视为自动退出编委会。

第三十八条 标准立项评审会、开题会和送审稿审查会应有研究会标准办人员参加,会议时间为1~2天。

第三十九条 每次标准编制工作会议,主编单位应提前7天将标准稿件发各编委专家提前审阅,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应充分讨论标准各章节内容。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主编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签到表发送各编委,抄报研究会标准办。

第四十条 研究会标准从立项到发布的编制周期一般应在24个月内。批准立项6个月内未召开开题会且未说明原因的,立项批准作废。

第四十一条 参加研究会标准编制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标准办根据相应规定可采取谈话、编委会内部告知、行业通报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