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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团体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3-02-16  

民建会发〔2023〕06号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意见》中明确了发展团体标准的重要意义,并重点提到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纳入奖励范围;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比重。

根据《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我会决定在2023年继续开展团体标准立项编制工作。欢迎各会员单位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研究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行业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

一、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应围绕传统建筑文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需求,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以及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术语与符号等,可申请制定我会团体标准,用以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满足市场对标准的需求。 

二、申报要求

(一)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未被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且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具备与申报标准相关的技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并能够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三)申报单位须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会员。

(四)申报单位应负责落实制定标准的相关经费。

三、申报程序及内容

(一)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请填写《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Word格式和纸质材料文件三份;

(二)根据申报情况,研究会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论;

(三)对于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研究会将给出立项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研究会官网上进行公示。

(四)团体标准立项后,申报单位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和其他参与起草单位按照《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联系人:黄主任

电  话:13681317776

邮  箱:minzujianzhu@126.com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